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已经正式提上日程。这里从四个方面来谈谈中国民法的有关问 题。
一、民法的本质
这个问题涉及到民法在人类文明中的地位和性质。可以说,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各个典 型阶段,都屹立着一座丰碑——这座丰碑就是民法典。
民法的本质到底是什么?简单地说,民法就是关于人的法。民者,人也,民众也。这个 “民”并不完全是“民间”的意思,它是从罗马法所谓的“市民法”演变而来的。人总 是生活在两个社会中,一是市民社会,所谓市民社会,就是人之为本质的那些社会关系 ,人生存的基本需要。作为生物意义上的人,他需要占有财产,有良好的生活条件;作 为社会意义上的人,他有名份的追求,希望得到别人的尊重。这都是人之所以成为人、 人之本的东西。民法则通过规则和文化来认可这些人之本的东西。二是与市民社会概念 相对应的政治社会,政治社会是国家、政府发展以后人们不可离开的一种社会关系。人 一出生便是一个国家的公民,具有这个国家的国籍,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 宪法上的权利。但作为一个人,他的生存之本是在市民社会之中,而不是在政治社会中 。政治社会中的需求对于人的正常生活而言是可多可少甚至是可有可无的,而市民社会 中的需求则是人们须臾不可离开的,是人的生存之本。民法正是关于肯定和保护人之基 本生存状态所需要的权利的法,这就是市民法。国家是由这两个社会组成的。从一定意 义上说,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是两个相对立的概念,如果政治社会被不恰当地放置在市 民社会之上,政治权力过于扩张,市民社会就必然被压抑、排挤,人们的基本需求就得 不到承认和保障,政治社会就会发生异化。反过来,当市民社会很发达,人们的财产权 利、精神权利、人格权利都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时,人本的东西也就得到了最大的实 现。而一切文明的东西,都是为了人基本权利的实现而存在的。同样,我们何以需要政 治社会,需要政府、国家?政治社会的存在是为了国民能安宁、幸福地生活。政治社会 不是为它的存在而存在,市民社会才是目的。政治社会只是一种手段,人们需要这样一 个社会利益中心来代表全民进行社会秩序的管理,行使公共权力,但其目的是使市民社 会中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和尊重。这正是始于罗马法的一种理念。这种关于市民社会 的价值观念进入文明的范畴并成为人类的一种共识是历经磨难,弥足珍贵的。欧洲也是 这样的,从公元5世纪罗马法结束以后,欧洲进入了漫长的教会法时期,否认了罗马法 所植根的古典的民主政治和市民文化。14世纪,欧洲出现了所谓的三大运动:文艺复兴 ,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学者认为三大运动的前奏和核心都是罗马法复兴。因为人们 发觉,在现代社会中,如果希望得到安宁、幸福的生活,能够理性地理解和规范人与自 然,人与人、人与政府的关系,只需要恢复罗马法里的东西并加以改造就可以,因为罗 马法已经找到了迄今为止最完美的答案。所谓罗马法其实主要就是指罗马私法,即民法 。
罗马法培育和发展了这种理念,以致现代任何一个国家都或多或少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说到底,罗马法揭示了两个最基本的人之为人的东西:第一,它承认对个人利益的追 求,承认这种追求是人类文明发展不可或缺的原动力。只有这些利益、权利、欲望得到 最大程度的尊重和保障,社会才可能得到进步,才可能创造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和文化 财富来满足人们的生活。第二,质的变化就出现了:这种对利益追求的认可不光是观念 上的,而且是规则上的、制度上的,一国之内,从皇帝到臣民,都必须要遵守这个规则 ,它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人们权益的实现、追求的满足,所以可以说17、18世纪的西方启 蒙思想运动不过是恢复了罗马法学家、政治学家已经创立的这种思想,再在自由经济时 期将它丰富、充实而已。罗马人以及后来继承罗马法的西方资产阶级则创立了一种透明 、公平的规则,公开承认每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主张人生而平等,并把它法律化。 从具体制度来看,比如承认对所有权的追求,所有的东西,只要人们可以控制,小到日 用品,大到土地、自然资源,只要你善意地占有、勤恳地利用,能够创造财富,法律就 认可你的权利,由此发展了物权制度。鼓励人们进行交易并从中获取利益,由此发展了 合同法制度、债权制度。同时为防止人们对他人权利的侵犯,发展了侵权行为制度。当 然还有人格权和亲属家庭制度。由此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民法体系。其主线是权利。 所以民法被称为权利法,一部民法典就是一部权利宣言。这就是为什么到了资产阶级革 命以后,西方国家的启蒙思想运动中,都无一例外地意识到必须制定法典,特别是民法 典。说到底,民法的本质是体现了对人性的终极关怀。
民法本质的揭示,给我们什么启示呢?现在的人们仍旧生活在市民社会、政治社会两种 社会状态中,但长期的计划经济以及建立在这种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制度,使人们 特别是领导阶层产生了这样的观念:政治社会被目的化,而市民社会被手段化。市民社 会与政治社会本末关系认识上的偏差是走向民主政治的最大障碍。在我们国家,政府之 所以成为政府,是基于政府本身的价值存在,人自出生便需要政府的制约、规范、保护 。这种理念不断强化政府的职权,担心政府职权不膨胀不扩张、不达到非常强大的程度 ,就无法保护自己的人民。由此形成了畸形发展、空前强大的政治权力,人民不被视为 市民社会的主体而被当作政治社会的分子。这是本末倒置的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的关系 。事实上,当人民富裕起来,个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满足时,政府的职能也就得到了 实现。反之,当政府职能极度扩张时,只能使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所以在治国理念上, 一定要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分开来,理清它们的本末关系。我们的人民首先是生活在 市民社会中的人民,政府和官员,一切都应为了使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人民更美满更幸 福更安宁地生活。政府本身不是目的,政府是因为人民才具有存在价值,这是第一个启 示。第二,我国自古以来就对人性“本”的东西有过很多伦理的、道德的探讨,尤其是 儒学。但是两千多年来,包括民国时期,包括改革开放以前,我们的基本理念中完全没 有民法的传统。民法不是我国的固有法,古代汉语中没有“民法”这个词。它完全是舶 来品,我们缺乏这样一种治国理念。如何在现在的环境下建立我国的民法文化、民法理 念,让人们知道他们的生存之本是市民社会,国家、政府和官员不过是为了人民而生存 的,不过是人们选择的结果,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在这个过程当中,民法文化、民法 精神、民法伦理如何得到社会的认可。这种认可,首先从我国这种政治结构、经济结构 ,这种历史的因袭、传统文化的影响上来看不可能是来自官方的,所以只能是在市民社 会中培育市民社会观念,使生活在市民社会中的主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认识 到市民社会是整个社会的核心目的,由此来培养市民社会的文化、观念,慢慢进行渗透 ,我们才可能最终走上把民法规定的权利作为任何法律制度,包括政治社会存在的目的 。
共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上一篇:
民事诉讼标的新说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制度保障 下一篇:
关注中国经济法的本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