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之构想

 
当前位置:首页>法学>司法制度>

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制约机制之构想

关键字:制约 机制 构想 自由 我国 检察官 完善 检察 机关 裁量权
摘要:国外对检察官自由裁量权规定了严密、周详的制约机制,其中不乏可资借鉴之处。我国现行的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应该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以健全我国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机制。

关键词: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司法审查;检察监督


近年来,大多学者主张应该借鉴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其他国家处理刑事案件的一些速决程序,赋予检察人员更大自由裁量权。但是,如何在赋予检察人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之后防止其滥用,学界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权力受到有效制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而作为配置和制约司法权手段之一的刑事诉讼,在赋予检察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制约机制。有鉴于此,笔者首先对国外关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进行比较研究,然后联系我国现行检察官制约机制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构想。


一、国外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机制


法治国家的一个典型特征,就是立法上每授出一项权力,就必须同时设立相应的控制权力的制约机制,使权力与权力或权力与权利之间得到充分制衡,以防止该项权力被滥用。因而美国学者弗兰茨•纽曼指出:“哪里有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哪里便无法律制度可言。”【1】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授予检察官的一项重要权力,该权力虽然对实现个案公正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不当行使又会直接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破坏国家的法制。为了防止其负面效应,现代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 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的监督纠正机制

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的监督纠正机制是指检察官作出裁量决定后,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院)根据申请或通过其他途径,对该决定进行审查监督,纠正其错误的一种制约机制。这是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例如,在法国,检察官对刑事案件原则上处于可以进行自由选择的地位:或者作出决定不提起追诉(不予立案侦查或归档不究),或者决定发动公诉(提起追诉)。如果检察官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归档不究):(1)追诉不能得到受理,如公诉已经消灭(犯罪人已经死亡、大赦、撤回告诉、时效已过等);(2)不具备犯罪的各项构成要件,或者证明有罪的证据不足;(3)提起追诉不适当(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性格等因素);(4)侵犯个人利益的案件,被害人与犯罪人已经达成和解,或者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并付诸执行。对于检察官的不予立案决定,控告人、告发人可以按照级别,向上一级检察官或检察长提出申诉,要求追诉。上级检察官或检察长经审查,可以向下级检察官发出发动追诉的命令,下级检察官必须执行。【2】如果检察官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违背了社会利益,检察长就可以向其提出意见,甚至总检察长也可以向其提出应当遵守的意见。【3】

(二) 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机制

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机制,是指以法院或法官的司法审查权来制约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机制。这是大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做法。该制约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预审机制。预审机制是由预审法官或治安法院对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进行监督制约的一种机制。这是英美国家采取的做法。英国预审有两种形式,即书面预审和言词预审。书面预审,就是检察官向治安法院提出起诉并提交有关证据,在法庭上,检察官告诉法官,全部证据均以书面陈述的方式提出,其副本已交被告方,然后法庭向被告方宣读控诉内容,询问被告人对起诉方的书面陈述是否提出异议,如无异议,法庭就正式接受检察官的控诉和书面陈述,决定正式向刑事法院移送起诉。被告方若有异议,愿意提供证据或要求传唤证人,法庭则改为言词预审,即双方当事人用言词提供证据并进行口头辩论,法庭根据辩论结果,作出驳回起诉或者移送起诉的决定。【4】可见,治安法院的预审不是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是审查检察官的起诉决定是否有足够的根据。

在美国多数州,检察官决定起诉后,为了避免检察官滥用起诉裁量权,也规定了预审程序。对被告人指控重罪的案件通常要进行预审,但下列案件不必预审:(1)在预审前,检察官已经提交大陪审团的案件;(2)轻罪案件(多数司法区是不预审的);(3)被告人对指控作认罪答辩的案件。预审的主要目的是确定有无支持指控的可成立的理由,【5】正如美联社的一则报道所说:“所谓预审,就是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个人符合检察官的指控。”【6】预审时,检察官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其指控的重罪有可成立的理由。如果预审官认为检察官的指控不存在可成立理由的,则撤销指控;只有预审官认为该重罪控诉存在可成立理由的,检察官才可提起重罪控诉。

2.法院的审查机制。在德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采取了起诉便宜主义,即在刑事追诉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或者有其他的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追诉相抵触时,尽管存在犯罪事实,检察官仍可不予起诉。【7】但是,对于某些案件,检察官作出不起诉前,必须经法院审查同意。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的规定,这些案件包括:犯罪行为轻微的案件;对公众利益危害不大且可用某些惩罚性措施替代刑事责任的轻罪案件;法院可以免予刑罚处罚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的犯罪案件等。由此可见,德国采取起诉便宜主义,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起诉裁量权后,为了防止该权力的滥用,将检察机关的某些不起诉权置于法院的审查制约下。

3.上诉法院审查庭的审查机制。在法国,检察官对重罪(可能判处五年以上监禁或死刑的犯罪)决定追诉后,是否正式提起公诉,必须经上诉法院审查庭审查决定。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认为属于重罪案件时,应当向预审法官提出控诉状(或称公诉意见书),然后预审法官开始预审。预审结束后,预审法官应通知被审查人并将案卷转送检察官。如果被审查人在押,检察官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最终起诉意见书;如不在押,提出最终起诉意见书的期限为三个月。预审法官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收到起诉意见书,则可作撤案裁定;如果收到起诉意见书,预审法官则要对全案进行审查。审查后,如果认为案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的,即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定;如果认为案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嫌疑人犯有违警罪、轻罪时,则分别作出向违警罪法院、轻罪法院移送案件的起诉裁定;如果认为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重罪时,则必须裁定将案卷移送上诉法院审查庭进行审查。预审法官作出向上诉法院移送裁定后,应将案卷和有关证据一并移送检察官转交驻上诉法院的检察长。检察长收到案卷材料后,制作公诉意见书,连同案卷一起提请上诉法院审查庭进行审查。上诉法院审查庭在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听取检察长和当事人律师的意见和辩论后,如果认为被审查人不构成犯罪或指控的罪证不足,即宣告不予追诉;如果认为被审查人构成轻罪或违警罪,即分别裁定向轻罪法院或违警罪法院起诉;如果认为有充分证据证明重罪指控的,则裁定向重罪法院起诉,然后检察官才能正式向重罪法院提起公诉。

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上一篇:中国公法的崛起与政治变革   下一篇:突破我国法律监督困境的制度构想(续)
本栏更新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