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基础、目标和途径 ——— 法治与社会稳定

 
当前位置:首页>法学>法学理论>

法治的基础、目标和途径 ——— 法治与社会稳定

关键字:法治 社会稳定 途径 目标 基础 利益 关系 社会 之间 一致
【内容提要 本文认为,法治的基础是人们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利益关系;法治的目标是促进利益一致关系,增进人们相互之间、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合作,加强政府与个人之间的服务与合作,建立利益主体之间的相互信任;法治的途径主要是完善法治形式,拓展沟通渠道,转变法治观念。本文认为,法治之路是人类社会的和平、团结和文明之路。】


一、引子

法治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几乎让人难以捉摸。法治又是一种具体的实践,只要伸手就能触摸它的灵与肉。法治具有普遍性,不同时代和国家的法治都具有某些共同意义。法治又具有特殊性,每个时代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精神,每个国家都需要符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在旧的世纪即将过去,新的世纪就要来临的当代中国,法治是怎样的呢?本文试图结合作者在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保持我国社会稳定的对策研究”中所承担的子项目“社会稳定的战略研究”,对我国法治的基础、目标和途径作一探讨。


二、法治的基础

(一)利益关系

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社会关系的形成和存在是必然的。这是因为,人们要生存,就必须进行生产,获取物质生活资料,从而就必须相互协作,共同征服自然。人们在劳动中的协作行为和在协作下的劳动行为,使人们之间形成了一种社会联系。正象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1] 并且,以此为核心,人们之间又形成了人类自身再生产中的社会联系和政治、精神领域的社会联系。总之,人们之间发生联系是必然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社会关系的实质是利益,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利益关系。我们将社会关系称为利益关系,正像将法律关系称为权利义务关系一样。这是因为:第一,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的主体都是人。社会关系的主体是人,利益关系的主体也只能是人。只有人才会与他人就利益发生关系。“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说来,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2] 因此,利益关系与社会关系的主体是同一的。第二,利益是人们间发生社会联系的出发点和归宿。人是为利益而存在的,是为自己的利益而从事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而形成社会关系的。恩格斯指出:“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3] 第三,利益只能存在于社会关系中。客观事物早于人类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但并没有、也不可能成为人的利益。只有在人类产生以后,并把客观事物纳入社会关系时,它才构成为人的利益。马克思指出:“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就象黄金本身并不是货币,沙糖并不是沙糖的价格一样”。[4] 所以,社会关系只是利益的存在形式,利益(或负担)是构成社会关系的内容要素,因而利益本身就说明了某种社会关系的存在或者可以说是一种社会关系。第四,社会关系是分析利益的钥匙。马克思和恩格斯之所以提出“社会关系”、“市民关系”、“物质关系”、“经济关系”、“生产关系”和“思想关系”等概念,就是为了寻求分析利益问题的钥匙,进而科学地解释国家和法律等社会现象。

综上所述,利益关系与社会关系是同一意义上的概念,社会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利益关系。

(二)利益关系的运动

孟德斯鸠指出:人们之间的利益“就象宇宙的体系一样,有一种离心力,不断地要使众天体远离中心,同时又有一种向心力,把它们吸向中心去。荣誉推动着政治机体的各个部分;它用自己的作用把各个部分连结起来。这样当每个人自以为是奔向个人利益的时候,就是走向了公共的利益。”[5] 这就是利益关系的运动,即利益关系的对立统一。

利益关系的统一性即同一性和一致性,是指不同主体在利益上的共同性和依存性,即多个主体为了追求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和相互满足各自利益而形成的利益关系,亦可以称为利益一致关系。利益关系的一致性是由主体相同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利益关系的对抗性或斗争性,是指不同利益主体为争夺各自利益所表现出来的互相排斥性和离异性,即人们之间因利益冲突而发生的社会联系,亦可以称为利益冲突关系。应当指出的是,利益冲突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利益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利益一致关系和利益冲突关系的主体也仍然是人。只有人在追求和享受利益时,才会与他人的利益发生一致或冲突。尽管公共利益的主体在形式上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而不是自然人,但实质上却代表着一定范围的自然人,是该多数自然人的集合人格。这样,与公共利益发生一致或冲突而形成的利益一致关系或利益冲突关系的主体,仍然是人。因此,利益一致关系或利益冲突关系是多个利益主体间的一种社会联系。同一利益主体因多种不同利益发生一致或冲突而形成的利益关系,只是一种物与物之间的联系而不是社会联系,因而不是我们所说的利益一致关系或利益冲突关系。利益主体与利益之间的一致或冲突关系,即利益主体的主观需要与客观利益的满足程度之间的一致或矛盾关系,是人与自然、主体与客体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而不是社会联系,因而也不是我们所说的利益一致关系或利益冲突关系。

对立和统一是任何社会、任何利益关系的两种普遍运动形式。也就是说,在人类社会里,人们相互间都有相冲突的利益关系,也都有相一致的利益关系。在利益冲突中有利益一致,在利益一致中又有利益冲突,并且两者始终是相互结合在一起的。既不存在只有统一性而没有斗争性的利益关系,也不存在只有斗争性而没有统

一性的利益关系。正像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利益冲突关系“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害关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证明的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发生的。”[6]它既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也存在社会主义社会。[7]当然,在人类发展的不同阶段,对立和统一这两种运动形式的明显程度是不同的。有时,利益关系的运动形式在总体上表现为对立,统一被降低到次要地位。于是,革命到来了,政权瓦解了,社会正处于动荡状态。有时,利益关系的运动形式在总体上则表现为统一,对立被降低到次要地位。于是,经济发展了,政权巩固了,社会正处于持续发展时期。但纵观人类历史长河,利益关系的统一性占主导地位的时间要比对立性长久得多。

共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上一篇:论法律均衡——哲学和经济学的视角   下一篇:关于土家族习惯法的社会调查与初步分析
本栏更新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