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权利冲突普遍存在于我们的法律生活、司法实践之中,而权利冲突本身却是一个尚未被我们深入的问题,目前国内法学界仅仅有几篇文章对此问题进行了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就是试图通过初步地讨论权利冲突的概念、原因及解决等几个相关问题来澄清人们的认识,以达到弄清问题之目的。
关键词:实在法 权利冲突 权利的自因性 权利的涉他性 权利的排他性 权利的自因性 权利的涉他性 权利的排他性 权利边界的模糊性
Abstract: There are always the conflicts of rights in our life of law and judicial actins, but the conflict of rights itself has not been deeply discussed. Nowadays, there are only several articles which have discussed this problem. In view of this, this article intends to firstly discuss several reluctant problems about the conflict of rights, namely, the concept,cause and resolution of the conflict of rights, so that we can reach the aim of making the problem understood.
Key words: positive law, conflict of rights ,the Self-causing Attribute of the Right,The Other-involving Attribute of the Right,The Other-excluding Attribute of the Right,The Boundary-vague Attribute of the Right
现代社会普遍将法治作为社会的理想治理模式,通过法律将社会控制在和谐有序的状态之下,社会对法律的依赖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人们对法律的这种依赖是建立在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信念之上的,人们试图用具有很强的确定性的法律来使自己的行为预期和行为的结果之间达成某种法律上的一致性,从而使依法律而为的行为与行为的结果之间的关系能被人们合理的预期,并通过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把法律作为行为的指南来使社会达成某种和谐一致。 然而这种对法律的确定性的企求能否实现呢?是否是对法律的一种过分的要求呢?实际上,法律远没有达到人们所设想的那样具有很强的确定性,行为和行为之果之间的关系仅凭法律本身就能确定,而是法律自身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本文所要探讨的权利之间的冲突就是这种不确定性的表现形式之一。
虽然本文试图通过对权利冲突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使人们对权利冲突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然而社会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任何问题的研究都可以从多个角度、多个侧面进行,并且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得出的结论是不一样的,甚至有重大的差别。所以受制文章的篇幅和笔者的能力,本文仅仅从分析实证主义的立场出发,将法律看成是一个封闭的自恰的逻辑系统来分析权利冲突。当然,这样就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危险,即这种分析只能顾及一个侧面,得出的结论也不可能是对此问题的全面的认识,只能管中窥豹,只见一斑。
本文所采用的“权利”是狭义的权利,即不包括权力的权利,仅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而不包括表征服从关系的权力。
为了方便讨论,本文有的情况下,假设存在一个尚未成熟的早期的法律体系,在此法律体系中权利的边界尚未完全地被界定清晰,“权利”指“初始界定的权利”。
第一部分 权利冲突的概念
一、权利冲突的定义
对任何一个概念的界定都始自对它进行定义,虽然采用定义的方法对概念进行认识本身就值得怀疑,定义不可能涵盖概念的所有内容,它只能从一个角度、一个侧面说明一部分问题。但毫无疑问,对一个概念进行把握,这种定义式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分析权利冲突概念的其他问题之前,先分析权利冲突的定义,由此入手来分析权利冲突的概念。
那么我们如何来对权利冲突进行定义呢?在下定义之前,先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1:一名妇女居住在农村。这名妇女聘请了一位私人医生。为了方便,医生就住在妇女寓所的附近。有那么一天,妇女突然发病,电话便打到了医生的住所。妇女讲,现在顶不住了,希望医生立马赶到。但是说来也巧,那天正是正常的休假的日子,而且医生已经和朋友约好去打高尔夫球,于是医生没有答复也没有去看一下。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没有医生的及时诊断治疗,妇女的病情加重了,并且最终死亡。事后,妇女的继承人震怒了,将医生告到了法庭,断定医生必须为此负责任。
但是可以想象,医生的律师认为医生像其他人一样有放假休息的权利。要求医生分分秒秒在那里等待着病人的召唤,是不公正的。律师当然可以拿出一个重要的判例,即美国法院判决的赫雷诉埃丁菲尔法案。在那个判例里,有一个清楚的法律规则:在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形成的契约关系中,不存在任何的法律责任问题。说起来,在医生的案子里,虽说他是妇女的家庭医生,可两个人到底没有明确约定随叫随到。
不过继承人的律师也可以认为,医生开始从事医疗职业的时候,都会举行一个希波克拉底式的宣誓。希波克拉底是古希腊的医师,极富责任心,不论何时何地,都以解除病人的痛苦为己任。因此医生的这等宣誓,就是表明自己将在任何时候(情况下)救死扶伤。依此看来,医生对依赖其的病人的需要置之不理,大错特错了。这名律师照样能拿出一个重要的判例:美国法院审理的考特奈姆诉威兹德姆案。在这个判例里,明摆着另一个清楚的法律规则:在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形成的契约关系中,如果为了避免出现不公正的情况,法院将暗许一个契约关系的存在。
在这个案例里,双方均有合理的法律上的明确的理由(权利)来支持自己,以对抗对方的权利要求,因此双方各自的法律上的正当合理的理由(权利)就处于一种对抗状态、冲突状态。
案例二2:1991年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在北京注册成立。1994年,台湾蜜雪儿开发有限公司在北京以“蜜雪儿”三字作为商标注册。1998年,台湾蜜雪儿以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被告名称中的“蜜雪儿”与原告商标“蜜雪儿”相同,但是如何调整这一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且对企业名称登记的异议也不属于法院管辖。但是法院同时认为,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应将作为企业名称的“蜜雪儿”作为图样和标牌单独突出使用,该公司的此种使用行为构成了对台湾蜜雪儿开发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美国独资企业蜜雪儿服饰(北京)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公司有权在产品、包装物以及经营场所使用该公司的名称。为此,该公司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消原判决。 在此案中,两个公司都有法律上的合理正当的理由(权利)对抗对方的权利,显然是商标权和商号权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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