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店楚简公布以来,相关论作为数不少,极大的推动了我们对这批简的认识。但由于楚简本身的保存状况较差,在文本方面仍遗有不少问题。最近,我们有机会见到最新的红外线照片,因而拟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九店楚简》的释文与注释也提出自己的几点想法[1]。由于竹简保存状况的原因,更因作者水平有限,错误必定不少,恳请方家批评指教。
文中所录简文的简号依《九店楚简》一书,而释文、句读则径录新释文,然后在按语或注释中加以说明。为行文方便,新释文对常见字及释读问题不大者皆采用通行字。
九店五六号墓竹简
1.
按:“方一,麇”后数字,原书图版不清。整理者释文此处作“方一,麋五,囗囗
2. 亥、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是谓绝日。无为而可,名之曰死日。生子,男不蒥。逃人不得。利以敓(说)盟𥛜(诅)。34
按:“蒥”, 整理者释 “畴”。原注云:“‘生子,男不畴’,秦简《日书》甲种楚除绝日占辞作‘以生子,数孤’。本简的‘畴’当读为‘寿’。秦简‘数孤’意谓很快就成为孤儿[5] 。《史记·贾生传》‘淹数之度兮,语予其期’,裴骃《集解》引徐广曰 :‘数,速也。’” 该字形作3,“田”上所从似非“寿”省形。九店简46“寿”作4, 比较3, 4上部,差异较为明显,可见释“畴”是有问题的。我们认为,该字有可能是楚文字“蒥”。 包山简169“蒥”作5[6],上博《缁衣》简21“蒥”作6[7],皆与3形近。“蒥”疑读为“留”,可能是留居之义。秦简《日书》甲种简55正3-56正3 :“戊午去父母同生,异者焦寠,居𤵸(癃) 。丙申以就(僦),同居必寠。”整理者注:“异者焦窶,离去者憔悴而又贫穷。”又:“居𤵸,居留者有残废病[8]。”
3. 凡置坦(墠)、树邦[9]、作邑之遇(寓):盍(盖)西南之寓,君子凥之,幽𢚝不出。北方高,三方下,凥之安寿,宜人民,土田聚(骤)得。盍(盖)东南之遇(寓),45君子凥之[10],囗夫囗囗囗
按:“东南”之“南”,原图版无。释文为整理者所补 。原注云:“‘南’字位于一残片上,图版竹简照片漏掉,释文是根据竹简清理时的记录补出的。”我们对藏简进行重新整理时,发现了这段竹简,其形作7 [11]
简116 “夫”,形作8。整理者释“大”当误,据之改释。
4.
按:首字原释文缺释 。整理者注云:“‘祭室’上一字仅残存下半,与四五号、四六号等简‘盍’字所从‘皿’旁相似,疑是‘盍’字残文。据文义,此句似可补为‘【凡室不可以】盍(盖)祭室之后’。”该字图版作9,与简46“盍”图版作10有别:“盍”下所从的“皿”有最后一横,而简49首字无。可见整理者 “疑是‘盍’字残文”的观点值得商榷。我们认为,该字有可能是“凥”字。同简接下来的三个“凥”字图版分别作11,12,13,,均与9形近。9左残留的斜笔应当是“凥”所从“尸”旁之残;右部所残留的部分则是楚文字“几”字。
“䆤”,整理者释“窞”,原注认为是深坑之义。 该字形作14,从“穴”从“身”,当释“䆤”。楚文字“竆”或省作从“宀”从“身”,“䆤”也可能是“竆”之省形,其字义待考[13]。
5.
按 :“正方”前一字,原释文缺释,该字形作15,当是“宫”字。简48云 :“凡宫垑于西南之南,凥之贵。”秦简《日书》甲种“相宅”篇云:“宇多(垑)于西南之西<南>[15],富。”“宇”,“宫”都是住宅之义。
6. 太岁:十月、屈
按 :简77 是由出土号为126、182的两段简拼合而成的。“荆
7.
按:前一“申”字,形作25,从整理者所释 。壬申”之“申”,原释文作“戌”,当误。该字形作26,应当也是 “申”字。这里的干支日,并非严格按顺序排列,只是吉凶日的选择。如睡虎地简《日书》甲种115背云:“衣忌,癸亥、戊申、己未、壬申……”,这与九店简95“囗申、己未、壬申 ”所见干支名相似。 “申”前一未释字从残留字形轮廓看,也有可能是“戊”字。
8.
按:“一”后第二字,原释文认为从“鬼”。 该字形作27,似从“余”从“口”,有可能是 “舍”字。
9.
按:“得”前一字,原书缺释。该字图版作28,应当是“又”字。 “又”疑当读为“有”。九店简第八组(简60-76)为占出入盗疾内容。“有得”辞例凡五见,它处则极为少见。考虑到第八组简残损严重,简114很有可能归属此组。
10.
按:“日”前一字原书缺释,该字形作29,当是“为”字残形。 “日”字下面有墨丁。九店简第四组有“成日”,其下的墨丁用作分栏符号,这里“为日” 下的墨丁可能与之用途相同。
九店六二一号墓竹简
1.
按:“之”前一字图版作30,释文仅隶出右旁“攴”。字似从“巳”从 “攴”,疑为 “改”字。
2.
按:第二字原书缺释。该字图版作31,是“又”字。又疑读为“有”。
3.
按:“为”上一字左从“火”。
4.
按:简47原未释。首字图版作32,左残。该字右部从“幺”从“山”,当是“幽”字。九店56号简45“幽”字图版作33,可以参看。
5.
按:简78原书未释。首字图版作34,当释为“内”。
6.
按:简86原书未释。首字图版作 35 ,当释为 “凡”。
本文写作得到了湖北省博物馆萧圣中研究员的大力支持与帮助,陈伟先生、李天虹先生、徐在国先生、刘国胜先生也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谨向各位师长表示感谢。
说明:本文得到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楚简综合整理与研究”(03JZD0010)的资助,是该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九店楚简》,中华书局,2000年。
[2] “
[3]我们所用的系《九店楚简》图版所用原照,故径称之为图版。
[4] 简9原释文为“
[5] “数”,秦简整理者释“窶”。细审简文,其字非从“穴”,而是从“宀”,故宜释作“寠”。“寠”在睡虎地简又有两见:《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贫寠毋(无)以赏(偿)者……”;《日书》甲种简55正3-56正3 :“戊午去父母同生,异者焦寠,居𤵸(癃) 。丙申以就(僦),同居必寠。”“寠”,《说文·宀部》:“无礼居也。” 《尔雅·释言》:“寠,贫也。”朱骏声《通训定声》:“寠,贫居无礼也。俗字作窶。” “以生子,寠孤”,吴小强先生释为“生孩子,孩子将贫寒成孤儿(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岳麓书社,2000年,第26页)”,可从 。
[6] 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
[7]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8]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文中所引睡虎地秦简文字,均出自该书。
[9]“树邦”之树,原字从“豆”从“攴”,整理者训“为”之义。刘信芳先生读为“树”(刘信芳:《九店楚简日书与秦简日书比较硏究》,《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硏讨会论文集》,问学社有限公司,1997年),刘国胜先生认为简文“置”、“树”、“作”,皆是修建之义(刘国胜:《九店<日书>“相宅”篇释文校补》,《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暨长沙吴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待刊),2002年),二位先生所言当是。
[10] 简45接简116, 116简首“君子凥”三字均从刘国胜先生意见(刘国胜:《九店<日书>“相宅”篇释文校补》)。
[11]这段简的出土登记号不明。原简发现时,拼接在简7之后,藏品号为164。
[12]“豕”字从刘国胜先生释(刘国胜:《九店<日书>“相宅”篇释文校补》)。
[13] 字书以“䆤”为“穿”字异文,如《集韵·僊韵》:“穿,或从身。”这里的“䆤”可能与“穿”并非一字。李天虹先生,徐在国先生先后向笔者指出“䆤”有可能是楚文字“竆”字。刘国胜先生认为此字用作名词,所指应是一个比较具体的建筑名。
[14] 该字字形特别,暂存疑。
[15]秦简“西南之西”九店简整理者认为是“西南之南”之误,可从。
[16]该段简与简2、 简110和一段空白简拼接在一起。 藏品号为“100-102、111”。藏品号与出土登记号存在着部分对应的关系。如“101”为简2的出土登记号;“102”为简110的出土登记号。出土号“111”据《九店楚简》附录一,当属简62(空白简与出土登记号“111”并不相符) 。由于出土登记号为“100”的竹简不见于附录一,因此该段简的出土登记号有可能是“100”。
本栏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