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延汉简“並”、“并”及相关字用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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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汉简“並”、“并”及相关字用法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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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语“並、并”二字,均可作动词、副词、连词等,用法相近;而且在某些古籍中也可交替使用,难以看出二字的区别;现代汉语字典将这两个字作为繁简字处理。但这两个字在居延汉简中的用法不同。

居延汉简是我国汉代居延和肩水两都尉府的行政文书档案。已发表的有两部分,习惯上将1930年居延发现的汉简称为居延旧简,或旧居延汉简;将1972—1982年居延发现的汉简称为居延新简。旧简发现时代较早,取得的研究成果多,释文版本也较多,《居延汉简释文合校》[1](以下简称《合校》)是旧居延漢简释文较为普及的版本,《合校》“释文尽量使用现代简化字,只有极少必要的字保留繁体字”,将旧居延汉简中的“並、并”一律释作“并”。《居延汉简甲乙编》[2](以下简称《甲乙编》)释文文字依图版照录,没有作简化处理,但对这两个字存在着个别误释现象。新简释文版本主要有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的《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和《居延新简——甲渠候官》[3](以下简称《新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也采用了简体释文的方式,无图板。《新简》除收录甲渠候官与第四燧遗址出土简牍的释文和图板外,又增加了1972年至1982年间在居延地区及复查甲渠候官遗址时所获简牍的释文和图板,资料集中,图板清晰,影响较大。《中国简牍集成·甘肃、内蒙古自治区卷》[4](以下简称《集成》)收录了新旧居延汉简的释文,《集成》晚出,吸收了近几年有关论文对文字的考校内容,并参照《居延汉简补编》[5]补充了《甲乙编》未曾收录的编号简和未有编号的简牍。但释文将旧简中的“并”都释作“”,对新简“并、”二字的处理体例不统一,有将“并”字释作“”的,也有将“”字释作“并”的。[6]研究居延汉简的学者多以《合校》和《新简》为底本,所引用的简牍出现“”字时,或者旧简释文材料作“并”,而保留《新简》中的“”;或者将新旧简中的“”都释作“并”。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研究者对居延汉简中这两个字关系的认识还不是十分清楚,有作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调查时,对于旧简材料,我们将《合校》中的所有出现“并”字与《甲乙编》的图板一一核对,《居延汉简补编》补充的材料则参照《集成》释文;新简材料以《新简》释文为参考,将《新简》释文中出现的“”、“并”字与图板逐一核对。

居延汉简“並”字共出現117次:旧简52次,新简65次。“並”使用情况如下:

一、人名用字有100例。

除李振宏、孙英民先生《居延汉简人名编年》中提到的神爵年間的甲渠令史並,建昭年间的令史並河平年间的[王]並,元延年间的萧並,元寿年间的並,元始年间的垣並元始年间的並,天凤年间的並,王莽时期的张並,周並,郭並,徐並外[7],还有时代难以判断的74例。举例如下:

1)制虏燧长周贤……,子使男並年七用谷二石一斗六升大。27.4(简号为阿拉伯数字的,均为《合校》编号)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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